在某些情况下,在产品可以使用、销售甚至销售之前,FCC有强制性要求。根据产品的设备类型,制造商必须满足FCC对认证和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的要求,以前称为验证或符合性声明(DoC)。*常见的FCC要求是FCC Part 15SubpartA、FCC Part 15SubpartB、FCC Part 15SubpartC和FCCPart18。
许多制造商不知道或不相信他们的产品必须经过FCC合规性测试。这是由于缺乏信息或研究,并且错误地认为只有在产品有意使用射频或无线产品时才有要求,但事实并非如此。FCC第15部分B子部分适用于使用IC芯片、振荡器、时钟或任何其他众多有源电子组件之一的无意辐射器。
FCC供应商符合性声明(FCCSDoC),以前称为验证,是一个要求制造商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应FCC规则和法规要求的过程。FCC第15部分B子部分列出了排放限制和要求。测试适当的测试方法通常是证明满足要求的*方法。中检百检网是一家经过认证的实验室,拥有设备、经验和专业知识,可帮助确保您的产品符合适当的法规。对于FCC第15部分B子部分的测试,除非特别要求,否则无需将测试数据或信息提交给委员会批准。产品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以表明它们符合FCC供应商符合性声明(FCCSDoC)规则。这些标签要求也在FCC第15部分中给出。
根据FCCKDB996369D01模块装备认证指南V02:
托管产品本身必须遵守与发射器模块部分无关的所有其他适用的FCC设备授权法规、要求和设备功能。例如。必须证明符合:符合主机产品中其他变送器组件的规定;对无意辐射器的要求(第15部分B子部分),例如数字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无线电接收器等;以及对发射器模块上的无发射器功能的附加授权要求(即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以前的验证或符合性声明)(例如,蓝牙和Wi-Fi发射器模块也可能联系数字逻辑功能)。
为确保所有非发射器功能的合规性,主机产品制造商负责确保与安装的模块的合规性和完全运行。例如,如果主机产品之前根据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以前的符合性声明)被授权为无意散热器,但未包含经过认证的发射器模块,则添加一个模块,主机制造商负责确保主机在模块安装并运行后,继续符合FCC第15部分B子部分无意散热器要求。因为这可能取决于模块如何在主机中集成的细节,
FCC认证包含在第15部分C子部分中,用于有意散热器。*常见的有意辐射器类型是Wi-Fi或蓝牙设备、远程控制设备、间歇性发射器(如车库开门器)和警报发射器。FCC第15部分C子部分涵盖的有意辐射器必须由中检百检网等认可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然后提交委员会或经批准的电信认证机构(TCB)批准。一旦产品获得批准,就会颁发补助金,制造商可以开始营销和销售带有批准标签的产品。
关于无线电发射器的营销、销售和使用的FCC第15部分C子部分规则对于所需的每项测试的限制和要求相当明确,但FCC第15部分C子部分没有列出执行测试的程序。程序和测试方法还有其他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在FCC第15部分规则中列出,如FCC第15.31部分。FCC Part 15SubpartC规则中还没有直接列出其他要求。它们被称为KDB,委员会在发布时带有额外的要求,有时甚至会发生变化。这些可以在FCC网站的知识数据库(KDB)部分下找到,但如果您不确定要查找的内容,则可能很难导航和理解。中检百检网非常熟悉这个过程,可以轻松地帮助您完成这个过程。联系我们进行咨询、评估和FCC测试第15部分认证、第18部分合规性测试、FCCSDoC测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