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新条款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了。相比过去的监管条例,这次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更大了,对定点药店的影响也更大了。
定点药店,*新行政处罚条例来了
随着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在“四个*严”要求下,国家市场局、国家医保局先后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于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对外开始征求意见。
然而,还未等到两个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上海市就开始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出台了相应的办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要知道,上海、江浙等地一直作为国家重点政策试点省市,既然上海市已出台并实行该办法,这或也将影响到全国定点医药机构。那么,这次上海市的办法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或者说对定点医药机构如何管理呢?
笔者接下来将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梳理,谈谈监管部门如何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
骗取医保支出,处相关费用2到5倍罚款
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10大行为,*高罚10万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
1、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允许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本单位注册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8、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9、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
10、采取其他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这8大行为,*高罚30万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改正,责令退回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应当暂停服务协议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1、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2、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非药类物品充当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3、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无指征超疗程或者超剂量用药、重复用药,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5、采取出租、转包科室等方式,为无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6、未按照规定签订、变更服务协议,擅自实施联网或者擅自与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实施联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7、为参保人员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出具生育医学证明或者病史,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8、采取其他严重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原标题:定点药店,行政处罚条例来了!本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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