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
整理: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开征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同时,零售药店在辖区内设置自动售药机,无需行政许可,只用报告即可。
设置自动售药机,无需行政许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了《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称,为了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鼓励发展药品零售新业态、新模式,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显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可以按照本规定设置自动售药机,开展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同时,自动售药机设置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零售药店设置自动售药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报告材料后,将零售药店设置的自动售药机纳入日常监管。
其中,零售药店设置自动售药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连锁门店设置自动售药机,应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向连锁门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自动售药机,要有24小时药事服务
另外,《规定》要求,零售药店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相关药品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规章制度,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兼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2、零售药店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申请设置自动售药机。
3、按照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模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在注册地址以外如24小时便利店或者宾馆、机场、车站、社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门店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地点不应超出其依托实体门店注册地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4、零售药店设置自动售药机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自动售药机放置地点应当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自动售药机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5、自动售药机内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6、零售药店负责对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进行管理,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7、自动售药机的药品应当由零售药店统一采购配送,自动售药机应当能够打印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零售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价格、数量、购买日期等,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
8、自动售药机只能够销售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乙类非处方药,一类医疗器械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中的部分二类医疗器械。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处方药品(含中药饮片)、甲类非处方药、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和有专门管理要求(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三类医疗器械和限定的二类医疗器械。
9、自动售药机售出的药品,必须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拆零销售,不得缺少说明书销售。
10、自动售药机应当提供查询在售药品说明书的方式,自动售药机应在显著位置警示“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使用药品”,“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和“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帮助指导下购买使用药品”等警示语。
11、自动售药机应当具备药师指导用药的功能,能够在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零售药店应通过互联网或服务电话向消费者提供24小时用药咨询服务。
12、在自动售药机上发布药品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13、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当标示设置自动售药机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上述标记标识应当清晰、易识别且不易脱落。上述信息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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