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集中采购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采购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归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品种药品)。
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一)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不同规格的,按差比价折算价格,下同)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保支付标准)。
(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无采购价的,参考同一通用名同层次药品的采购价计算。
(三)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五)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国家采购品种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
四、本通知涉及的药品差比价,按国家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五、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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