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真正落地,药品流通环境流程将得到重塑,药品价格虚高、走票、倒票、医药贿赂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旧有的药品流通体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变,所以政策出台时为药企、流通企业、医院预留了过渡期。
重庆两票制*接近国家版
1月3日,重庆市卫计委网站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称,《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7年5月31日内为过渡期。
据了解,该试行方案由重庆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商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药监、国税局、物价局联合起草,综合了医药流通、招标、定价相关各部门的意见。
执行上,《试行方案》为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也划定了“路线图”。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重庆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重庆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区县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进行备案。2017年6月1日起,重庆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试行方案》规定,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方案要求的,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作为区域性药品交易所,重庆药交所在此轮两票制推行当中承担了重要功能。方案表示,重庆药交所要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体系暨医药智能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系统建设。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药品配送企业要于2017年12月底前与该系统分批实现互联互通,实现通过批次号查询在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药品流向信息。同时,鼓励和推进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通过药交所平台进行药品交易和货款结算。
违反“两票制”规定将严查
既然划定了“时间表”,那么必然意味着对到期后仍然不遵守“两票制”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惩处。
《试行方案》也给有关监督部门划定了责任范围。具体来看,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和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加大偷税漏税行为稽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财政部门要对“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药交所药械交易信息全程追溯系统开展“两票制”监管,通过追溯药品流向发现问题线索,对存在异常的情况向医疗机构和企业发出警示。
加大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故意规避我市“两票制”有关规定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根据药品交易监管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单、暂停交易、取消药交所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对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意味着重庆“两票制”对违规药企、医疗机构将直接追溯到人,更严重的是整个涉事单位将直接“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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