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0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湖南省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与审核规定》(下简称《规定》)已经正式出台,从5月起开始实施。
《规定》称,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药品基本情况及申报药品价格情况等内容。上市销售前,政府管价药品生产企业或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经销单位和个人,均须到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申报。未履行价格申报程序的,不得在本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
《规定》明确,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已制定并公布药品代表品价格,企业申报增补剂型、规格的药品;纳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范围,但未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我省物价局已公布价格,企业申请调整价格的药品。
不过,不属于政府管价的药品和仍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政府管价药品,无需办理药品价格申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但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特定生产企业、增加适应症、执行新质量标准、不执行差比价规则等区别性价格的,省物价局不受理此类药品的价格申请(国家允许地方受理和制定临时价格的除外)。
在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的受理流程上,《规定》称,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资料由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初审,初审合格后,转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受理;价格申报正式受理后,依据政府公文办理流程和时间规定,承办单位应按时完成药品价格的审核和公布工作。如遇到特殊情况,也可适当顺延。
据悉,政府管价药品价格申报审核结果要由湖南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有效期为5年。原已采用药品价格公示表形式进行公示的政府管价药品价格,在有效期截止后,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价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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