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卫计委药政司下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指引各省市药品招标方向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7月原卫生部规财司下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成为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为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是综合基药与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在新形势下替代了64号文与56号文的功能。
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仍是医院药品采购的主要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优胜劣汰。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采购。
可以看出,《指导意见》给予集中招标采购*高评价,未来所谓医院自主采购仍是不现实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才是医院药品采购的主要方式。
分类采购是重要思路,各省市将制订低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目录
《指导意见》在56号文关于基药招标进行分类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利药、*品种将由国家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而妇科、儿科药品则直接挂网采购,是明显的受益对象。
目前各省均制订了基药目录、低价目录,随着分类采购的推进,我们还将看到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等新目录的推出。
明确强调“质量优先,价格合理”,56号文提倡的“单一货源承诺、商务标*低价中标”被摒弃
56号文、64号文、《指导意见》均提到药品集中采购必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但是脱胎于安徽基药招标模式的56号文又明确指出,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低者中标,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本质上看仍过度注重价格要素,主张通过激烈的价格厮杀降低药品价格。
《指导意见》则强调商务标评审要避免恶性竞争,技术标评审兼顾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要将通过2010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重要指标,其中将仿制药达到国际水平进行单列,这对主导产品通过欧美规范市场制剂认证的厂家有利。
回款时间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0天,比64号文有较大进步,但具体执行力度有待观察
关于药品回款时间上,64号文规定非基药从货到之日起*长不超过60天,56号文则规定基药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而《指导意见》则指出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并鼓励药企与医院直接结算。
未明确对“二次议价”表态,允许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摸索经验
64号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就“二次议价”现象表明态度,但是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这段话给人的感觉是,卫计委不会公开提倡二次议价,但是允许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也未尝不可。这值得生产企业与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妇科、儿科用药厂家直接受益,大企业、研发型企业将在新一轮药品招标中胜出
妇科、儿科用药厂家相关品种可直接挂网,预计将是《指导意见》实施后的直接受益者,上市公司包括千金药业(妇科千金片、千金胶囊)、益佰制药(妇炎消胶囊、葆宫止血颗粒)、香雪制药(小儿化食口服液)、洪城股份(小儿豉翘清热颗粒)。
卫计委从战略高度认为药品集中采购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优胜劣汰,换言之大企业、研发型企业作为医药行业的生力军,将在未来的招标采购中得到更多的政策倾斜,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天士力、恒瑞医药、华东医药、双鹭药业、康缘药业、中恒集团、人福医药等作为大企业、研发型企业的代表是长期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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