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目前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的迫切需求,《意见》提出,将建立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推动跨省就医结报,并明确提出工作推进时间表。
《意见》提出,2015年要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2016年,全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跨省就医结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基本实现跨省就医费用核查,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一步推进;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要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跨省就医直接结报。
《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跨省就医费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跨省就医费用信息的采集与交换机制,建立查询协作机制;稳妥推进跨省就医结报工作,逐步统一省外就医补偿政策,与分级转诊制度相结合,鼓励各地建立省级结算平台,规范跨省就医结算流程;做好跨省就医患者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水平,保障信息安全。
跨省就医异地报销比例
执行参合地报销政策
具体执行中,意见提出,将通过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跨省就医费用信息数据库来收集跨省就医数据,包括费用信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以及费用核查申请单等。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在患者出院1周内将本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诊的外省患者就医信息上传至国家库。国家至少每周一次将跨省就医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参合省(区、市)的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各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定期接收国家平台转发的费用核查申请单,并在收到申请单1周内予以回复。
在报销比例上,跨省就医患者的新农合待遇执行参合地的报销政策,或由参合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就医地的报销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仍执行参合地规定。
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
与9省医疗机构互联互通
如无法跨省使用新农合医保,患者就需要先行垫付全额费用,再回到参保地填写申请单等一系列繁琐程序进行报销,往返奔波之外,还由于报销目录和报销比例不同,导致实际报销金额不同,给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带来不小的麻烦。
从2013年起,国家卫计委就已陆续通过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试点探索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
2013年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正式开通运行,并同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9个省级的大型医疗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方便参保农民尽快通过这一平台实现异地就医即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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