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确定地方食药监管机构改革时间表,各地省、市、县三级政府将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分别在今年上半年、9月底及年底前完成改革。意见中强调,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突击提拔干部。
国务院要求缩短改革过渡期
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要求,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省、市、县各级工商、质监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装备,具体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在乡镇或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
指导意见中提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任务繁重,要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各省已陆续组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指导意见中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各地可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
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如质监、城管、公安机关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长期关注食药监管体制改革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分析,我国的机构编制体系属于分级负责,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是分开的,在这一指导意见中,实际上是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一个参考的标准,大的思路是希望保持从中央到地方改革的一致性,同时也鼓励一些地方的自主创新,比如设立一些内设机构等。胡颖廉表示,从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实际上各省已陆续组建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不少于10个省已开始着手进行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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