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洛阳市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出台。即日起,新增的7类重大疾病和3类特殊慢性病纳入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范围,患者在政策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进行报销,不设起付线,相关资格认定将更加规范。
与此同时,市第二商业医院也纳入新农合定点医院范围,按市管一类医院执行新农合补助政策。
7类重大疾病和3类特殊慢性病上榜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纳入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包括重大疾病门诊救治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两类。
其中,新农合7类重大疾病门诊救治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限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省中医院5家定点救治医院),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甲状腺机能亢进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
新农合3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救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的门诊基本药物治疗。
患有此类疾病的参合农民,可持相关病历资料到所在的县(市)区的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救治认定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治疗。
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要对参合农民的病情进行鉴定,申请鉴定者需提交以下资料: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件的,需出具定点村卫生所村医的患病证明;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认定申请表(附件);近半年与特殊疾病诊治有关的我市二级以上医院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
如果参合农民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需要同时申报,则要提交两种疾病近半年来诊治的相关资料。
政策内医疗费用报销80%,不设起付线
根据规定,参合农民取得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或特殊慢性病门诊资格的,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按照80%的比例对符合病种补助政策内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不设起付线。各门诊救治病种的补偿封顶线与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累计*高支付限额。报销手续原则上每疗程或每季度补助一次,确因经济困难的可提前办理。
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在门诊治疗期间,使用相关救治范围内的化验、检查项目时,费用不能超过同期特殊疾病门诊总费用的20%,超出部分由患者自理。
在治疗周期内,患者不得随意更换定点医疗机构或调整救治病种及范围,如果确实需更换定点医院,必须提前报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年度内只予以一次调整。参合农民患者不在我市定点医院治疗、自行调换医院或采取规定之外治疗方法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办理补助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参合农民特殊疾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与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有关的费用票据;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的二联处方、二联处置单及二联检查报告单;特殊疾病门诊病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参合患者申请三种(不含三种)以上门诊救治病种,则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另外,《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河南省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之外的内容,也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资格认定原则上一年复审一次
资格认定将采取“资料审查与体格检查、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专家对参合农民患者进行鉴定,鉴定体检费用由患者自理,也可结合病人病史进行直接认定,参合农民患者在有效期内方可享受新农合门诊救治待遇。提供特殊检查的医院,原则上由二级以上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院承担,具体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指定。
对于经过审查取得救治资格的参合农民患者,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将在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证(卡),原则上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农合特殊疾病门诊认定申请表上出具认证意见,并在新农合管理系统特殊疾病门诊系统内予以登记。
对于已纳入特殊疾病门诊救治管理后的参合农民患者,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原则上一年对其病情复审一次,复审程序及申报资料、复审鉴定同初次鉴定程序、鉴定办法。复审鉴定后未通过认定的,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政策,其相关证件和门诊病历分别由发证单位收回和注明作废。
同时,如果患者因为疾病特殊确需要使用超出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范围的自费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时,诊治医师应提前告知参合农民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同意并在特殊疾病门诊病历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果没有告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未履行告知、签字制度而发生的不予补助费用,则由定点医院承担。具体认定标准及诊疗补偿范围,可登录洛阳卫生网http://www.lyw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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