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标识吊牌检测检验常见问题解读,百检网纺织品测试实验室分享!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1,问: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写年号“2010”只写“GB18401”,写了“GB18401-2010(B类)”是否还有必要标明:“安全技术类别:B类”?
答:安全类别标识可不标年代号,以下几种形式均可:
“GB18401-2010 B 类”
“GB18401 B 类”
“基本安全技术类别:B 类”
“婴幼儿用品”
2.吊牌是否可标注为:安全技术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答:不可以。
-婴幼儿类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也可同时标注:A 类;
-一般产品标识中安全类别必须标明 A 类、B 类还是 C 类;
-产品类型与安全类别既不能混淆又不能等同,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即:婴幼儿类产品≠ A 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 B 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 C 类;
-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 A 类指标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 A 类、B 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 B 类指标;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 A 、B 、C 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 C 类指标。
3.对于库存产品标注还是GB18401-2003 的产品对年代号进行处理一下,如涂抹、粘贴等方式改为GB18401-2010是否可以?
答:应该是可以的
4. GB18401 中检测项目与产品标准里的检测项目有何不同?
有些项目是重叠的,重叠的项目应以指标高的为准,其检测方法是一致的。
另,产品标准和 GB18401中的项目是都是必须要达到的,但如抽查发现不合格,处罚力度不同。
5.GB18401-2010 中,对婴幼儿产品身高由原来的80cm 提高到100cm,那么我们把 “100cm”的标注成“105cm”,是否就可以不按 A 类进行考核?
身高范围只是一项辅助界定条件,婴幼儿产品的先决判定条件是使用的对象。例如:产品标识为“适用于3岁婴幼儿”,同时规格为“110cm”,该产品仍应按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相反,如果产品标识为“适用于 4 岁幼儿”,同时规格为“95cm”,该产品则可按非婴幼儿产品的标准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