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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范围扩大!未纳入国采的品种也要议价采购

时间:2023-03-06 17:44:34
 

7日,上海市医保局和上海市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将未纳入国家和上海市带量采购的药品,特别是价格异常药品(如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其它厂牌或价格明显上涨的),以及自费药等纳入集中议价采购范围。

《意见》显示,上海市开始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单体,或自愿组成采购联盟等形式,探索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纳入全市医药招采制度整体框架,作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充分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作为国家和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有效补充,提升其它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规模效应,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多方联动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全面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疗费用成本的作用。

《意见》还透露,将在评估总结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效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医疗器械集中议价采购,放大集中议价采购效应。

附关于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的试行意见

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有序推进本市药品招采机制改革,优化药品分类采购体系,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依据国家和本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要求,现就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鼓励和推进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构建多方联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格局

鼓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医疗联合体、单体,或自愿组成采购联盟等形式,探索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纳入全市医药招采制度整体框架,作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充分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作为国家和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有效补充,提升其它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规模效应,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多方联动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全面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疗费用成本的作用。

为放大集中议价采购效应,本市将在评估总结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成效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医疗器械集中议价采购。

二、坚持阳光采购,确保让利患者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并全量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下同)采购药品。阳光平台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提供数据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和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应当按照协议履约执行中选结果,杜绝返利及以赠药品、耗材、试剂、设备等各种形式的“网下采购”违规行为。为体现公平竞争、遵循商业规则,除监管部门外,药品集中议价采购中选价格仅对参与集中议价采购的医疗机构公开。

根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平进平出,确保集中议价采购降价部分让利患者。

三、推进科学规范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坚持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基础上开展带量、带预算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优先选择未纳入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的药品,特别是价格异常药品(如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其它厂牌或价格明显上涨的),以及自费药等。国家和本市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定点生产和政府定价药品等暂不纳入集中议价采购范围。

为保证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要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接受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行业管理、政策指导和市场监管;遵循价值导向,既要降低虚高药价,又要确保质量和供应,利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用药和诊疗指南、第三方评价等综合确定性价比高的中选品种;体现公平公正,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中选规则和工作规范,畅通阳光平台、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采购双方合法利益;严把质量关,通过建立信用评价、“违规名单”等机制,鼓励诚实守信、质量保证的企业参与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四、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激励机制

为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从重收支向降成本转变,鼓励参与药品集中议价采购,本市医保部门在不突破医保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医保药品单独核算,经考核形成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用。本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参加集中议价采购和执行集中议价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按“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性。本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将在总结评估集中议价采购试点效果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优化激励机制、加大支持力度。

五、规范和强化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监督机制

为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本市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试点工作有序、合理、规范开展,明确医疗机构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和处理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其委托第三方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组织(简称“第三方组织”,下同)的相关申投诉。本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确保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接受和处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或采购联盟实施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申投诉。本市医保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医药招标采购政策,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并实施监管,接受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赠药品、耗材等“网下采购”违规行为的,依据医保服务协议,按照违反阳光采购规定处理,追回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药品、耗材费用。情节严重,涉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鼓励和规范第三方组织参与集中议价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尊重市场规律,委托有议价谈判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应包含在中选药品的采购及售价中,涉嫌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为防止垄断、鼓励竞争,逐步引导市场形成多个供医疗机构自主选择的第三方组织,形成公平竞争的行业规范。

鼓励和推进药品集中议价采购试点是本市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和综合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压缩价格水分等有积*作用。本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当前形势下,应当根据本试行意见的要求,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和深化试点工作,为综合改革提供实证经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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