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福建发文,针对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开展带量采购。
▍福建将针对未过评药品,带量采购
1月13日下午,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范围,实行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范围——按照积*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对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由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将中选药品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鼓励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实行中选药品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上年度同一通用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总用量的70%估算采购基础量。
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基础量,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一通用名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使用总量的60%,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探索跨区域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采购周期自正式执行集中带量采购起为期1年。
另外,《通知》还规定,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其他未过评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药品货款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带量采购扩品种,多地行动
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进行带量采购扩品种的自发实践。
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药品——各地可借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河北
11月20日,河北省药采中心发布通知,将开展“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药品集中采购,共涉及卡托普利片、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列美脲片、阿卡波糖片等15个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的此次集采,有9个品种由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企中选——根据河北省药采中心的规定,同一通用名下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如果符合要求,可以确认拟中选,不过拟中选价格需要低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20%以上。
江西
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安徽
近日,在安徽医保局召开的药企座谈会上,安徽医保局相关领导公开了《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常用药及第二批抗癌药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带量采购药品为2018年安徽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抗生素类也就是头孢菌素相关药品,调脂类90%的化药和第二批抗癌、抗肿瘤类80%的化药遴选带量采购,根据临床用药情况、质量类型因素,由医药专家遴选目录。
据悉,安徽省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已经初步确定,共涉及128个药品。
湖南
1月10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通知,52种抗菌药专项集中采购将正式进入报价环节。
据湖南省相关文件,其采购范围主要是,依据2018年省采购平台药品采购金额从大到小排序,以累计采购金额占前80%药品中的抗菌药物为主——涉及阿莫西林、美洛西林、氟氯西林、头孢地尼、头孢呋辛、头孢曲松、依替米星、阿奇霉素、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克林霉素、氟康唑、卡泊芬净等品种。
武汉
1月9日,武汉开展胰岛素专项带量议价谈判——此次武汉胰岛素带量采购品种范围是2019年6月30日前在武汉挂网且在当地医院有交易量的人胰岛素及胰岛素类似物药品。
主要有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预混胰岛素、长效胰岛素;胰岛素类似物药品分为短效胰岛素类似物、中效胰岛素类似物、长效胰岛素类似物。
预计采购胰岛素1700万支,根据各组产品的中位价格测算带量采购合计金额约为1.3亿元。
现场议价的企业,包括诺和诺德、赛诺菲、礼来、甘李药业、通化东宝、誉衡制药、珠海联邦等。
青海
更早之前,青海省就部分抗菌药物和重点监控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除国家牵头针对临床用量大、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开展的带量采购外,各地开展的带量采购,无疑也值得药企关注,药企对地方带量采购的不确定性,应该有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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