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江苏、四川等省之后,浙江也开始了药品重点监控的动作。
昨日(17日),网上流传的一份文件显示,浙江省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提示8类药品将被重点监控:
包括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该通知要求,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报医政医管处备案。
根据这一通知: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发现连续 3 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 10 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 10 %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自今年4月,国务院要求国家卫计委和中医药管理局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后,江苏,四川,安徽,青海,河南都分别公布了重点监控的药品品种。
综合梳理以上省份公布的重点监控名单可以发现,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的药品往往在列。
从监控种类来讲,质子泵抑制剂、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这三类药物属于重点监控种类较多的,尤其是质子泵抑制剂,在各省的重点监控清单频繁出现。
在中药注射剂中,注射用血塞通、注射用血栓通、参麦注射液等是比较常见的品种。在辅助用药种类中,骨瓜提取物注射液、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比较常见。
而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康艾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注射用血栓通、骨瓜提取物注射液、雷贝拉唑、兰索拉唑、泮托拉唑、奥美拉唑等药物在各省重点监控药物名单上,出现的频次较高。
继以上省份后,浙江省也发布了做好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医药政策的逐步趋严,有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全国大面积推广药品监控有望成为大趋势。
市场分析认为,结合 2017 年医保目录调整等政策,本轮医改倾向性鲜明,有明确疗效的治疗性药物、创新药以及癌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大病药品成为国家层面大力推广的药品,而辅助用药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
从医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性价比低的药物进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直接导致相应药品销量压缩,比如,河南省人民医院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办法》中,对每月目录内销售金额排名前三的药品,停用6个月;再比如,2016年,一些药品被列入安徽重点监控目录后,医院采购量下降14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药品的价格不得不相应的作出调整。
附: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医院要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处备案(省级中医类医院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各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可结合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医院的重点监控目录在调整后一周内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的监测、预警、点评通报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 10 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
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和医务、药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三、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奖惩考核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按照 《 处方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 3 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 10 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 10 %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质评办应将各地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药事质控检查内容。省卫生计生委将对未及时制订、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未及时进行备案的地市和省级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工作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市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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