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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56号)。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关系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综合成效,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各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通,重大案件联防联控,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推动全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我省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目标
争取到2020年,全省医药购销全过程得到有力监管,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多部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行业不正之风案件明显减少,医德医风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大重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全程管理
1.规范药品耗材阳光集中采购工作
结合省政府及省纪委“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15〕57号)和《关于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4〕124号)等文件要求,规范采购程序,完善药品及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药品及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的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积*做好供应保障工作。
2.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
落实《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要求,加快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药价。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使用行为,并用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维护健康有序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打击挂靠走票、挂靠经营、垄断、排除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追溯机制。
3.规范医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
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1号)、《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卫政法发〔2011〕92号)及招标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分工责任制度及集体决策制度,对医院大宗物资(服务)采购事项,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开展采购工作,按照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择优选择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要完善医院大宗物资阳光采购制度,对采购项目的信息做到透明公开,并及时做好公示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1.加强卫生法规教育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教育,开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将各项制度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始终、落实到人。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人员的培训与教育,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要有教育重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新入职职工的行风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根据《浙江省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浙卫发〔2017〕33号),开展医疗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医疗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发挥信息化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强化全员医疗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培训。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技术事中事后监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实验室安全管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医疗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患者权益。
3.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通过合理用药管理、处方点评软件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医疗机构要建立高价辅助类、营养类用药的评估遴选机制和跟踪监控制度,限制辅助类用药的品种和品规数量,建立健全辅助类用药的综合评价体系,从源头上对辅助类用药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开展处方集中点评工作,重点开展抗生素、辅助性和营养性用药点评,对不合理用药医生进行全院通报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4.加强医用耗材管理
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制度,加强医用耗材“四项管理”,即对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环节的管理、储存使用环节的管理、术后质量跟踪管理及档案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所有环节的管理上,注重管理流程的改进以及管理系统软件的科学应用,重点加强对高值耗材和一次性耗材的使用管理,对不合理使用耗材的医生进行公示和约谈,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5.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开展价格管理工作,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医疗费用清单制等传统途径,充分利用网络查询、自助查询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6.加强医疗服务投诉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积*弥补医疗质量或服务的瑕疵,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不断改善患者就医环境。要成立专门部门,落实专职人员,发挥内外监督作用,降低医疗服务投诉机率。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7.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落实
贯彻落实《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浙卫办〔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九不准”专项行动,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要对照“九不准”内容做好承诺践诺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开展示承诺内容,重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对违反“九不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惩治收受“红包”、“回扣”、违规“统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和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
三是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1.持续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按照《浙江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浙卫办医政发函〔2015〕8号)要求,落实全省三级医院巡查工作任务。2018-2020年,对全省二级医院开展巡查工作。对照公立医院公益性、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院管理、医院服务、经济管理等六项重点巡查内容,不断总结巡查工作经验,找弱点、补短板,对发现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强化巡查成果运用,建立长效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地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督导,持续推进源头治理工作,推动深化医改和行风建设取得实效。
2.持续开展医院审计监管工作
落实《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浙财会〔2016〕6号)要求,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对预算、收支、债务、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等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或任期较长者,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积*开展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差旅费使用、公款竞争性存放等审计工作。
3.持续开展医药广告监管
深入贯彻《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把关与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批、虚假宣传、篡改内容、变相发布和夸大宣传的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保制约、吊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手段强化综合监管力度,全面营造良好的医药广告市场环境。
4.持续开展医保监管工作
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完善智能提醒、智能审核、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等平台功能,充实智审规则库和知识库应用,扩大智慧医保监管平台在医保定点机构的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制度,强化协议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基金保障绩效,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对诈骗、套取医保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
5.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落实《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院收支结构,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采取措施控制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行为。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和药品收入占比等指标通报制度,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巡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重点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和价格监管。逐步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规模。
6.持续开展医药行业信用监管
加快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探索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建立和完善医药购销领域不良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单位加大惩戒力度,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对发生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机构和个人,经行政机关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后,列入全国卫生计生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7.持续开展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
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违规收费、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参与医药产品等商品推销活动、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收受医药企业的回扣、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和其它财物、骗取医保和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依法查处医药企业生产、流通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
8.持续开展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
继续加大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损害患者利益行为的治理。重点查处以学术费、科研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各类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在坚决查处商业贿赂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规范医药、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工商(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与纪检、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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